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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天心未来教育基金会 投资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09-16]    点击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天心未来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投资工作,提高基金会投资管理水平,加强投资风险防控,提高投资收益,促进基金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规、基金会章程等内部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基金会以货币资金,或房屋等实物,以及股权、知识产权等可用作出资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在境内外进行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投资实行自营投资和委托投资相结合的投资方式,由投资管理组织体系决策与执行。 

第二章投资管理组织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基金会投资管理组织体系由理事会、秘书处组成。 

第五条 基金会投资管理实行理事会负责制。理事会对基金会资产配置、投资政策、投资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基金会资产投资管理基本制度; 

(二)审定基金会资产管理方式; 

(三)审定基金会投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 

(四)审定基金会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和投资指引及相关调整方案; 

(五)就基金会资产投资业务向秘书处进行授权; 

(六)审定基金会重大投资事项及超出理事会向秘书处授权权限的投资事项; 

(七)审定新投资品种的投资策略和运作方案; 

(八)审议重大投资结果。 

第六条 秘书处根据理事会授权履行以下投资管理职责: 

(一)拟定基金会资产投资管理制度; 

(二)拟定基金会资产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及相关调整方案; 

(三)执行基金会年度资产配置计划; 

(四)实施资产投资风险管理措施; 

(五)拟定委托投资方案和自营投资方案; 

(六)执行批准后的投资方案,并负责日常投资和交易管理; 

(七)组织实施资金委托事务,拟定相关合同文本和投资指引,并对委托投资进行动态监控现绩效评估; 

(八)组织实施自营投资相关事务; 

(九)选择、建立和维护基金会各类投资产的投资基准; 

(十)为产品开发提供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资产财务部在秘书处领导下,具体办理投资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自营投资 

第八条 投资决策流程 

(一)初审:秘书处收到投资项目后,经初步审议,进行前期准备工作; 

(二)论证:秘书处根据相关资料,开展投资运营项目的研究讨论证工作,完成初步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审议:理事会召集召开会议,集中审议表决项目。 

第九条 理事会对投资方案或授权机制进行表决,其决议依照超过2/3的原则确定。理事长拥有一 票否决权。 

第十条投资决议过程以及结果必须保留书面记录,决议结果经签字后生效。 

第十一条 对重大投资事项和投资新品种,理事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项工作机构。理事会可以聘请专业咨询机构,进行研究论证,为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协助完成工作。 

第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对有关投资营动项目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 

第四章委托投资 

第十二条 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的,由理事会决定受托方的选择。受托方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法人机构且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 

(二)投资经验在五年以上,曾管理资产规模在1亿元以上; 

(三)无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被处罚的记录,且最近12个月内无不利于其声誉的重大负面消息; 

(四)有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和风控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特别重大的投资项目应当通过咨询外部专家进行综合评估后,由理事会决策。 

第十四条 秘书处应就委托投资机构的选择向理事会提交《委托机构投资资质说明书》和《风险评估说明书》。秘书处负责对委托机构进行信息沟通,定期更新,发现影响基金会投资的重大信息、事件应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五章责任承担 

第十五条 在投资决策的投资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投资决策程序,越权投资的; 

(二)对投资项目进行虚假评估论证的; 

(三)不按规定执行投资项目,造成投资损失的; 

(四)违反保密义务,泄露投资信息的; 

(五)违反投资管理规定造成投资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投资责任,应当根据违规程度和损失程度及影响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责任人的,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第二届第一次事理会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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