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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天心未来教育基金会 非货币资产捐赠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09-18]    点击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规范非货币资产捐赠活动,加强非货币资产捐赠管理,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和湖南省天心未来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若干规定》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非货币资产捐赠包括:生产企业的自产物品、流通企业购买的商品、旧物资设备、固定资产、图书、艺术品等实物物资捐赠,以及物流服务、软件服务、网络平台、广告版面等服务捐赠。房产、股权、有价证券、无形资产、文物文化等资产捐赠,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 

第三条 基金会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章 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 

第四条 基金会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的审批权限及流程,按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及《专项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中的要求执行。 

第五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与捐赠人就捐赠非货币资产的种类、质量、数量、价值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价值低于伍万元的小额捐赠,可以签订非货币资产捐赠证明书。在捐赠协议或非货币捐赠证明书中约定资产用途。 

第六条 为确保捐赠非货币资产产权合法,质量合格,价值公允。捐赠协议中附捐赠方价值公允承诺文件。捐赠非货币资产品种数量超过五种,要附物资捐赠清单。 

第七条 如果捐赠的非货币资产是食品、药品、饮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捐赠方要提供生产许可证及本批次产品检测报告,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实用价值,并保证捐赠食品安全。药品储运按卫生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接受捐赠的字画,实物由综合部妥善保管,基金管理部设备查簿进行登记。字画进出要办理出、入库手续。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并达到账实相符。 

第九条 基金会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的入账依据: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价值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人所提供的凭据、证明与受赠资产价值相差较大的,以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依据。 

(一)捐赠人提供其自产的非货币资产,以出厂价为入账依据,(参考当地物价部门核定产品单价或近期销售同类产品发票、合同复印件); 

(二)进口非货币资产以海关报价为入账依据(提供报关单); 

(三)购买的非货币资产以购买价为入账依据(提供购物发票); 

(四)价值较高的旧设备、物资以评估价为入账依据(提供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五)旧固定资产尚在折旧年限之内的,根据捐赠方提供采购时的金额,按照税务相关规定以计提折旧后的剩余价值计价。捐赠人捐赠的已过折旧期限的旧固定资产按照税务相关规定以该资产购买价的5%计价(预留残值); 

(六)文物、字画、工艺品以拍卖成交价为入账依据; 

(七)图书以定价为依据,按两到八折计算入账; 

(八)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不计入捐赠收入,不予开具捐赠票据。可进行表外公示并颁发捐赠证书。 

(九)二手物资按民政部民办函(2014)68号“捐赠纺织品折价参考目录”中标明的价格为入账依据。 

第十条 以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依据时,必须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十七条规定执行,并比照以下规则确认: 捐赠的非货币资产应当是捐赠人与其他市场参与者在主要市场(交易量大和交易活跃程度高)正常进行资产出售的价格,不属于主要市场计量日公布的价格不能作为公允价值入账。 非货币资产的交易双方应当有能力并自愿进行非货币资产交易,清算等被迫性交易的价格不能作为公允价值入账。 非货币资产交易应当剔除了与权利义务不直接相关部分,为交易附加的劳务(如安装、维修等)不能作为公允价值入账。 非货币资产应当是捐赠人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惯常性交易的价格,偶然性交易的价格不能作为公允价值入账。 捐赠人应当与其他市场参与者相互独立,具有关联关系产生的价格不能作为公允价值入账。接受股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捐赠,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规定,委托财政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评估。 

第三章 非货币资产的管理及使用 

第十一条 基金会使用受赠财产,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基金会章程,用于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如需改变用途,应征得捐赠人同意并用于基金会业务活动范围内的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非货币资产捐赠的管理方式,为降低储运成本,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由捐赠方直接运抵基金会指定的地址,运费由捐赠方承担。基金会委派专人验收非货币资产的数量和质量,并办理验收手续。 

(一)验收无误后填写非货币资产验收单。 

(二)受赠单位接受非货币资产后,凭其出具的受赠证明,填写出库单。 

(三)基金部根据捐赠方提供的捐赠协议、非货币资产捐赠清单、验收证明、受赠单位提供的受赠证明(附件4)、出库单等手续,向捐赠方开具捐赠票据,并办理登记入账手续。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基金会接受和使用的非货币资产,应及时上网公示,自觉接受内部审计部门及第三方审计部门的审计,接受捐赠人及社会公众的查询及监督。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非货币捐赠项目的实施,基金会可与捐赠方约定,向捐赠方收取一定的项目执行成本,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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