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完善湖南省天心未来教育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治理结构,规范关联交易,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湖南省天心未来教育 教育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基金会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基金会关联交易应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规定, 符合合规、诚信和公允的原则; 关联交易原则上不得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
(二)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理事,在理事会会上就该事项 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第三条基金会关联方包括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主要来源 单位、被投资方、其他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 系的个人或组织。 基金会关联交易是指基金会与上述个人或者组织发生的交易。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基金会出资购买或向基金会销售商品和其他资产;
(二)向基金会提供或接受需要支付酬劳的劳务;
(三)有偿代理;
(四)有偿租赁;
(五)基金会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非货币性交易。
第五条基金会禁止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承担了应归属于关联方的成本或费用;
(二)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三)代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四)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五)向关联方及其控制的单位提供不符合基金会公益宗旨的资 助行为;
(六)其他损害基金会利益的交易行为。
第六条基金会禁止有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有 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以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关联方购买物资、服务、租赁、 许可协议等;
(二)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关联方出售物资、服务、租赁、 许可协议等;
(三)明显低于市场正常收益水平或无偿地将资金拆借给关联方 使用;
(三)接受关联方捐赠的价值不公允的非货币资产。
第七条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基金会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应经秘书处报理事会审批,审批通过 后方可执行该项交易。
第八条基金会专职工作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薪酬福 利和不受薪理事、监事受邀参加基金会会议和活动所产生的差旅报销, 以上皆不属于关联交易范畴。
第九条关联方向基金会捐赠现金、实物、劳务、专利、无形资 产等,并不要求基金会支付回报的行为不属于关联交易范畴。
第十条基金会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应按照《湖南省天心未来教育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进行年度公开披露。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