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管理湖南省天心未来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各类捐赠项目,充分发挥社会捐赠的重要作用,保证捐赠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湖南省天心未来教育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对国内外捐赠人(单位或个人)向基金会的捐赠进行统一接收和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所有限定性捐赠项目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根据捐赠项目的用途,主要分为以下类型:
1、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2、资助赴湖南学习、进修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家庭困难学生,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3、资助经济困难的教职员工;
4、资助因自然灾害、疾病、人为等不可测因素状况下需要帮助的学生和教职员工;
5、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6、奖励对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7、开展与国内外同类基金会的合作、交流活动;
8、接受政府委托或指定开展的与教育或其他与教育事业相关的各类扶持、资助项目。
第三条 捐赠项目的设立需符合基金会的宗旨、业务范围,遵照捐赠协议的约定,符合基金会发展目标,体现社会公益性。
第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领导和决策机构;基金会秘书处是专职管理捐赠项目的部门,执行理事会的相关决议,定期向理事会报告项目情况。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五条 根据基金会(包括各院系、职能部处)、基金会的发展需要与捐赠人的意愿,由基金会和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以确认捐赠行为。捐赠协议中必须包含捐赠目的、捐赠用途、捐资总额、到款时间、资金管理和使用等。
第六条 捐赠项目的设立有以下方式:
(一) 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捐赠人指定捐赠款或物资专项用于某个领域、项目,或某个院系、职能部处;
(二) 非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捐赠人未具体指定捐赠资金或物资的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则根据基金会发展需要和基金会宗旨,决定使用目标和方式;
(三) 限定性捐赠资金有留本和非留本两种形式。留本基金是本金不动,每年用投资理财收益支持相关项目的开展;非留本基金是捐赠款直接用于项目支出,直至捐赠款全部使用完毕,项目终止。
第七条 对于捐赠数额较大(一般协议金额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对学校或基金会意义重大的限定性项目,需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立项。普通捐赠项目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限定性收入均应由项目负责单位填写《湖南省天心未来教育基金会捐赠项目立项申请表》提交基金会秘书处备案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基金会项目管理系统,完成项目设立。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捐赠项目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秘书处下设的项目部作为捐赠项目的管理机构,根据捐赠协议、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捐赠项目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项目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 进行部门和项目的管理制度建设,负责拟定并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办法;
(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捐赠协议要求,对捐赠项目设立专项进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三) 对捐赠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准确掌握项目的执行情况,及时向捐赠人反应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
(四) 通过规范和科学的管理,确保项目完成质量,塑造和提升基金会的公益形象。
第十条 非限定性净资产的使用,根据基金会的财务状况,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进行划拨。
第十一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严格按照相关捐赠协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和管理,项目负责单位负责项目具体执行和实施。具体项目可另行制定专项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捐赠资金到账后,由基金会财务部设立专项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通常为执行或受益单位负责人。
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须以适当形式体现捐赠人及基金会的资助。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基金会项目部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不定期抽查部分项目的执行情况,定期向捐赠人汇报项目执行和财务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执行单位需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湖南省天心未来教育基金会捐赠项目总结报告》项目执行各阶段的文档、音像资料。基金会向捐赠人提交项目总结及财务决算报告,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估。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或撤销资助。
第十七条 基金会捐赠项目的立项、管理、实施和经费使用等,接受基金会监事会、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检查与监督,并主动接受会计事务所的审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湖南省天心未来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湖南省天心未来教育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