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规范经费收支,保障基金会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湖南省天心未来教育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基本原则是执行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以及本基金会章程,遵循:“勤俭节约、合理使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资金。本制度适用范围为湖南省天心未来教育基金会。
财务管理设置
第三条 财务管理由基金会财务具体经办,理事长为责任人,财务对基金会、理事长负责。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设置专人负责财务管理,实行对账、物实行分别管理。设置基金会财务总账和各类专项资金明细账。设置原始凭证以及各种单据的保管夹,分类整理和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第五条 各种财务收支两条线的登记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准确填写登记来源、时间、大小写金额、事由等明细项。所有财务报表不得擅自涂改,不得补填,漏填。
第六条 各种财务收支的登记以权责发生制为依据。
财务收入
第七条 本基金会为非盈利性组织,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
1、捐赠收入;
2、银行存款储蓄利息收入;
3、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条 取得财务收入后,经手人须及时将所得财务收入送交财务部负责人处或基金会专用收款账户。财务部负责人进行填写登记,并将所得收入记入财务总账;需要设立明细账的专项资金,按规定设立明细账。
第九条 基金会财务收支情况均需向上级汇报,并将相关数据向基金会公开。
第十条 财务收入中的现金应在银行设立活期账户保管,印鉴、财务票据、网银盾、公章由专人保管。
财务支出
第十一条 基金会财务支出实行“量入为出”原则。做到勤俭节约,科学配置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的的使用效率。
第十二条 基金会财务支出途径主要包括:
1、基金会日常办公费用支出;
2、奖教、奖学支出;
3、助教、助学支出;
4、其他合理支出。
第十三条
1、每张财务支出单据必须先由经手人签字,并交由理事长签署意见。经办人对原始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原始单据不得涂改、挖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公章。遗失原始发票,必须由原开出单位出具书面证明;遗失火车票、汽车票,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报告,并由证明人签审,理事长审批。
3、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办理支付手续,并填制记账凭证。同时将支出项目记入财务总账。
第十四条 获得资金使用批准的部门和其他活动的资金,原则上采取先垫后报的方式,即先由活动负责人垫付资金,活动后再出具相关单据至财务报账。
第十五条 对于基金会大型活动及金额大于10000元的活动,该活动负责人需写申请报告,基金会召开理事会,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通过后,由理事长签署意见后,至财务办理资金付款手续。
第十六条 基金会预支资金的活动结束后,该活动的负责人必须持附有相关发票的财务原始单据至财务报账。报账程序同第十三条。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若专项资金有具体财务使用要求,依据该要求执行,若无要求,参照其他资金使用方式执行。
第十八条 若在紧急情况下需使用资金,可以电话或口头取得理事长同意,财务确认无误后发放资金。但应在之后立即补办手续。
财务核查
第十九条 财务每年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审计内容包括:
1、财务收支以及余额是否匹配。
2、账户登记是否真实、及时、准确和清晰。
3、原始单据是否和账户登记相符,是否有损毁;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基金会的理事会。
第二十条 财务有权力和义务考察资金使用效率,并向基金会理事会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不定时对财务状况进行核查,原则上一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每届末,理事长需在代表大会上做本届财务报告。理事会成员有权对财务报告提出置疑,或不通过该报告。
责任认定
第二十三条 财务管理的责任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财务、各申请资金的负责人等;
第二十四条 若财务报告被置疑,财务需根据置疑内容,由理事长负责核实、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由于财务相关负责人个人原因造成的错误或损失,需该人承担赔偿责任;由非人为原因造成错误或损失,由委员会商议解决。
第二十六条 财务责任的处理方式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赔偿、追回款项、销账等。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湖南省天心未来教育基金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