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基金会印章的使用与保管规范化、制度化、有效规避基金会风险,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行政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私章。 基金会公章由基金会秘书长办公室统一管理。
一、印章的刻制
1、公章的刻制,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公章刻制的规定。
2、新增或变更需刻制印章,必须报理事长批准,统一到公安机关办理刻制手续。
3、任何其他个人不得私自刻制基金会公章。
二、印章的保管
1、公司印章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应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随意乱放,存放位置须加锁。
2、印章管理人员如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印章,由重新确定的印章管理人员另行办理接收印章手续,不得私自转交他人。
3、印章如不慎损坏或遗失,应及时报请相关部门更换及声明作废。
4、印章应及时维护,确保印章清晰、端正。
三、印章的使用
1、使用印章需登记,注明用印日期、用印名称、用印事由、份数、用印人。
2、印章一律不得用于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及其他空白格式文件。
3、任何人不得携印章外出,特殊情况须报理事长批准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四、附则
1、未按本制度要求管理印章的,必须追究直接保管人责任,由此造成的民事、经济、法律纠纷和后果,由直接保管人与当事人共同承担。
2、本制度经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施实。
3、本制度由理事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湖南省天心未来教育基金会